关于彩礼返还的司法解释(关于彩礼返还的司法解释是什么)
关于彩礼返还的司法解释
简介
彩礼是婚俗陋习之一,虽不属于法定义务,但司法实践中对此争议较多,为明确法律适用,指导审判实践,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出台了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(以下简称《司法解释》),对彩礼返还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当事人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
给付彩礼且未办理结婚登记的
彩礼应予返还。
给付彩礼且已办理结婚登记的
a) 夫妻双方共同生活
彩礼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,原则上不予返还。b) 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生活
1) 婚前给付且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,应返还适当彩礼;2) 婚后返还彩礼的,应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。
给付彩礼未恋爱也未缔结婚姻关系的
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,法院应予支持。
当事人因悔婚请求返还彩礼
男方悔婚的
1) 已办理结婚登记的,原则上不予返还;2) 未办理结婚登记,但已共同生活的,返还彩礼数额依各方情况确定;3) 未共同生活且因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,应返还适当彩礼。
女方悔婚的
1) 已办理结婚登记的,原则上不予返还;2) 未办理结婚登记,但已共同生活的,应扣除共同生活期间消耗的部分,返还彩礼;3)未共同生活的,原则上不予返还彩礼,但因男方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除外。
结婚后一方死亡并留下未成年子女的
已给付的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,但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,可适当返还。
例外情形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彩礼不予返还:
当事人自愿赠与;
彩礼数额较小且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;
双方均有过错。
**关于彩礼返还的司法解释****简介**彩礼是婚俗陋习之一,虽不属于法定义务,但司法实践中对此争议较多,为明确法律适用,指导审判实践,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出台了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(以下简称《司法解释》),对彩礼返还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。**当事人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****给付彩礼且未办理结婚登记的**彩礼应予返还。**给付彩礼且已办理结婚登记的**a) 夫妻双方共同生活**彩礼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,原则上不予返还。b) 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生活**1) 婚前给付且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,应返还适当彩礼;2) 婚后返还彩礼的,应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。**给付彩礼未恋爱也未缔结婚姻关系的**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,法院应予支持。**当事人因悔婚请求返还彩礼****男方悔婚的**1) 已办理结婚登记的,原则上不予返还;2) 未办理结婚登记,但已共同生活的,返还彩礼数额依各方情况确定;3) 未共同生活且因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,应返还适当彩礼。**女方悔婚的**1) 已办理结婚登记的,原则上不予返还;2) 未办理结婚登记,但已共同生活的,应扣除共同生活期间消耗的部分,返还彩礼;3)未共同生活的,原则上不予返还彩礼,但因男方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除外。**结婚后一方死亡并留下未成年子女的**已给付的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,但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,可适当返还。**例外情形**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彩礼不予返还:* 当事人自愿赠与; * 彩礼数额较小且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; * 双方均有过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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